设置字体大小:【大 中 小】 【打印】 【页面调色版 】 发布时间:2012-01-01
林业局基本职能职责
(一)贯彻执行中央和省、市、县森林资源保护、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、法律法规,组织起草地方性林业行政规章并监督实施。
(二)负责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。拟订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、中长期规划并组织、监督实施。组织开展全县森林资源、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、湿地和荒漠化的调查、动态监督和评估,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。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。组织、指导、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、退耕还林等林业重点工程建设。
(三)组织、协调、指导和监督全县造林绿化工作。制定全县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,拟订相关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。指导各类公益林、商品林的培育,组织、指导全县林木种苗、花卉的培育和管理。指导植树造林、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。指导、监督全民义务植树、造林绿化工作。组织指导全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。指导山区、丘陵、岗地林业综合开发和低产林改造。组织协调有关国际荒漠化公约的履约工作。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。承担县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。
(四)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。组织、指导全县森林资源的管理。组织全县森林资源调查、动态监督和统计。组织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,经县政府批准后监督实施。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、运输。组织、指导林地、林权管理,组织实施林权登记、发证工作。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,依法承担林地征用、占用的初市工作。
(五)组织、协调、指导和监督全县湿地保护工作。拟订全县性、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,拟订湿地保护的有关标准和规定。组织实施建立全县湿地保护区、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。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,组织、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。
(六)组织、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。依法组织、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、栖息地恢复发展、疫源疫病监测。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、驯养繁殖或培植、经营利用,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。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、珍稀树种、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市核申报工作。
(七)负责林业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。在国家、省自然保护区(小区)区划、规划原则的指导下,依法指导森林、湿地、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。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、转基因生物安全、植物新品种保护。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履约工作。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。承担进入保护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开展教学科研、进入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参观旅游市核和监管的职责。
(八)承担推进林业改革,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。拟订集体林权制度、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。拟订农村林业发展、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。指导、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,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。指导、监督国有林场(苗圃)、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。
(九)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、湿地、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。制定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。指导赴境外森林资源开发的有关工作。(十)承担组织、协调、指导、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,组织、协调、指导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,承担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。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督的责任。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,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,指导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。组织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、检疫工作。
(十一)参与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、金融、价格、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,组织、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。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,管理监督林业基金,对全县林业资金进行稽查,管理林业国有资产,负责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及省、市、县财政投入林业资金安排意见。编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和项目建设规划。(十二)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、教育、外事和引进、利用外资工作,指导全县林业队伍的建设。
(十三)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以上职能涉及行政市批事项,按行政市批制度改革要求执行。
根据上述职责,县林业局设办公室、政工股、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股、造林绿化管理股、森林资源管理股、政策法规股6 个职能股室。